音乐系学生干部管理条例
作者: 来源: 发表于:2012年05月02日 文章点击数:4139 【打印】
为加强我系学生干部的工作责任感,提高我系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,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,并充分的起到学院与学生的纽带作用,推动学院建设,特制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如下:
1、各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,从学院特点出发,积极地开展创造性工作。
2、每周统计到课率一次,记录在案,每半个月以班级为单位公布一次,并上报学院。
3、严格例会考勤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缺席,三次无故缺席者,视为自动辞职,并取消当年一切评优资格。
3、及时了解学生群众的意见,做好上情下达,下情上传。
4、积极做好每月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,不得缓交、拒交。
5、因工作失职而产生严重后果者,两委会常委将向党委汇报申请解除其职务,并取消当年的一切评优资格。
6、各学生干部应在学习上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,一科以上成绩不及格(含一科)者,需要考虑职务调动。
7、各学生干部须积极配合学院的各项活动,并严格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。
8、各学生干部不得有任何违纪行为,一经发现从严处理。
9、学生干部应本着“花小钱、办大事”的宗旨在活动的开展中节约经费。
10、各学生干部在明确各自分工、各施其能、各尽其责的同时充分发挥团结协作的精神。
二〇一二年五月修订